心愛與愛心屬于近似嗎?



 因申請注冊在服裝等商品上的“心愛”商標,被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認定與在先注冊的“愛心”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而遭駁回,北京愛慕內衣有限公司(下稱愛慕公司)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的相關裁定。

法院認為,引證商標的標識為“愛心”,申請商標的標識為“心愛”,同為常用的名詞和形容詞,含義區(qū)別明顯。原告本身在內衣行業(yè)具有較高的度,并不存在攀附引證商標的商譽的主管惡意,申請商標在其指定的25類內衣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的度,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緊密的聯系,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先知大成的專業(yè)人員講解道;該案法院對現行的商標法十八條中“商標的近似性”如何判定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并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更終的判斷標準。該案法院判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類的近似商標,這一判定結果是基于上述各種因素考慮綜合評判后的結果。但并不意味著“心愛”和“愛心”在任何其他案件中也不構成近似商標,如果其他因素發(fā)生了變化,例如,在先商標是高度的商標,在后商標申請人有其他惡意情形,這些變化的因素都會不同程度的影響更終的判定結果。

此外,決定是否采納行政訴訟階段提交的新證據的問題時,法院并沒有以“此部分證據沒有在駁回復審審理向商評委提交”為由拒絕采納這些新證據,而是指出:“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商標的駁回程序尚未完成,評審時包括訴訟過程中的事實狀態(tài)都是決定是否駁回商標注冊需要考慮的”,以及“愛慕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提交了申請商標實際使用的大量證據,這些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影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判定,如果不予考慮,愛慕公司將失去救濟機會。”這在維護司法程序公平高效的基礎上獲得了合理變通的空間,在不違背程序公平的原則下,更大程度的實現了實體公平。

在該案行政審理程序中,更大程度是從商標的音、形、義及其商品的關聯度進行商標判定。而法院則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如判定商標近似,不是簡單的考慮商標的音、形、義等,還需要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tài),把標準定為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維護既有的市場秩序,同時還綜合考量商標使用者的主觀狀態(tài)。因此,當原告舉證“心愛”商標已形成特定的消費群體,并享有較高的市場聲譽,主觀上沒有攀附惡意時,法院從商標自身的顯著性以及其所有人對其使用所帶來的度,更終判定“心愛”和“愛心”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由此案可見,如今法律越來越鼓勵對商標的投入使用,不支持商標所有人只是持有注冊商標卻荒置不用,同時著重于保護已取得市場影響力的商標,維護既有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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